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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宿州市委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意见》(宿发20148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科技创新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宿州市支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国家重点新产品研发后补助、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共用补助实施细则(试行)》等4个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916

 

 

 

宿州市支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国家重点

新产品研发后补助、大型科学仪器设备

资源共享共用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促进企业研发新产品、提高科技资源使用效率,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的意见》(皖发2014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48号)和《中共宿州市委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意见》(宿发2014  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围绕我市(省)主导产业和各县区(园区)首位产业,以提高企业应用研发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重点,按照企业主体投入、省市县联动、扶优扶强、滚动支持的原则,对企业建设研发机构、购置和使用研发项目所需关键仪器设备、研发重点新产品、承担重大科技项目等,在企业主体投入的基础上,市或县区(园区)同级财政给予一定比例补助。

第三条  市或县区(园区)对于下列企业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按照企业年度实际支出额的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一)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3%以上,以技术为主的综合实力省内领先、行业一流的骨干企业;

(二)市外或境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在我市设立的国家级应用研发机构或分支机构;

(三)产业技术研究院等产学研用结合的新型研发机构。

第四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或县区(园区)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新认定的企业建设的国家级质检中心,市或县区(园区)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市或县区(园区)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市或县区(园区)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质检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市或县区(园区)一次性奖励20万元。上述奖励不重复安排。

第五条 对企业牵头承担的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科技重大专项等重大项目,市或县区(园区)按国家下拨经费的5%-10%比例予以补助,补助额度不超过500万元。对企业牵头承担的省科技重大专项,市或县区(园区)按省下拨经费的5%10%比例予以补助,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  市或县区(园区)采取研发后补助方式,对属于市(省)主导产业和各县区(园区)首位产业,上一年度企业研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首次(批)在市场推广应用,获科技部或省科技厅颁发证书的国家级或省级重点新产品给予支持,国家级重点新产品后补助额度为每个项目60万元,省级重点新产品后补助额度为每个项目15万元。

第七条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共用补助。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以下简称仪器设备)是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其他科技活动中使用的,单台价格在50万元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仪器设备租用单位租用上述仪器设备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按照租用单位年度支出的20%,最高不超过30万元,由市或县区(园区)给予补助支持。

第八条  市或县区(园区)科技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农业、教育、质监等有关部门,对企业提出的申请予以认定并提出补助建议。经公示、报市或县区(园区)政府(管委会)审定等程序后,拨付补助资金。

第九条  申请补助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对以弄虚作假等方式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核实,追回全额资金,并按规定予以处罚,列入诚信数据库且5年之内不得申报各类政府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凡实名举报套取财政资金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由市或县区(园区)科技部门奖励举报人。

第十一条  市或县区(园区)科技部门负责资金补助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财政部门负责解释,自201511日起施行。


宿州市鼓励科技人员、团队创新创业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科技人员成果转化、科技团队创新创业,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的意见》(皖发〔2014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48号)以及《中共宿州市委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意见》(宿发〔20148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实施细则

 

第二条 鼓励本市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兼职在我市从事科技创业、成果转化等活动,由此产生的收入归个人所有。

第三条 鼓励本市高校、科研院所设立科技创业岗,让科技人员专职从事科技创业、成果转化等活动。在创业岗工作的科技人员待遇,由所在单位根据其科技创业、成果转化等绩效考核情况确定。

第四条 鼓励高校允许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含研究生)休学在本市从事科技创业、成果转化等活动,休学时间可视为其参加实习、实训、实践教育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重返学校完成学业。

第五条 高校、科研院所职务发明成果对外转化、转让或自行转化收益,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收益划归比例,按双方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执行。

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其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可按至少50%、最多70%比例折算为技术股份。

第六条 高校、科研院所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的奖励,经税务部门审核,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股份、出资比例分红和转让时,按国家有关政策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 鼓励县区针对科技人员探索开展企业股权、期权、分红等奖励试点。

第八条 科技人员从事科技创业、成果转化等活动取得的业绩,可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市属高校、科研院所拟评定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应用科技类人员,必须在企业或基层一线累计工作至少满1年,其中连续工作时间至少满半年。

第九条 允许在引进的科技领军型人才和创业团队创办的科技型企业中,将地方国有股份3年内分红的一定比例(不超过50%)以及按投入时约定的固定回报方式退出的超出部分,用于奖励科技领军型人才和创业团队。

 

鼓励团队创新创业实施细则

 

第十条 对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产品,来我市创办公司或与市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活动的省(境)外科技团队,给予支持。

第十一条 市科技部门会同发改委等有关部门,根据我市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各县区首位产业发展需求,拟定所需科技团队的类型,待市政府审定后,上报省科技厅。

第十二条 市(县区、园区)主动与省科技团队备选库的科技团队进行对接,商定组建公司方案,签订创业合作协议。

第十三条 市(县区、园区)对省政府审定的科技团队,重点进行以下支持:

(一)对来我市创新创业的科技团队,市对每个团队出资参股1000万元,县区(园区)出资参股500万元。

(二)科技团队创办的企业5年内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市(县区、园区)扶持资金在企业中所占股份全部奖励给团队成员,每延迟1年上市奖励比例减少20%;或达到协议约定的主营业务收入、上缴税收等,按照协议约定给予奖励。

(三)科技团队可以其携带的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产品、资金及研发技能、管理经验等入股,团队在所在企业的股份一般不低于20%

(四)市(县区、园区)在土地供给、基础设施配套、前期工作场所和生活场所提供以及科技团队成员配偶就业、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 市政府委托市国资委作为出资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与科技团队及其他投资主体共同签订投资协议。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会同发改委、国资委、财政局、人社局、公安局、国土局、外事办等有关单位,负责协调落实支持科技团队创新创业的有关政策。

第十六条 科技团队提供的申请资助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对以弄虚作假等方式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核实,追回全额资金,并按规定予以处罚,5年之内不得申报各类政府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凡实名举报套取财政资金经查证属实的,由市(县区、园区)科技部门奖励举报人。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市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解释,自201511日起施行。

 


宿州市创新能力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科学评价我市创新能力,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的意见》(皖发〔2014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48号)和《中共宿州市委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意见》(宿发20148号)精神,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建立简明可行的评价指标(见附件),评价指标注重实体经济发展,注重支撑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第三条 以市政府对各县区(园区)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为基础,确定责任单位,评价市及各县区(园区)创新能力总体水平和进步情况。

第四条 采用多指标综合评价方法加权平均计算,数据来源于统计、商务、科技等部门。

第五条 每年第一季度由市科技、统计部门联合发布各县区(园区)创新能力评价结果,纳入对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县区(园区)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第六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解释,自201511日起施行。

 


附件1

 

宿州市创新能力评价指标责任分解

序号

指    标

责任单位

权重

1

R&D经费支出占GDP比重(%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  委、市卫生局、市住建委、市教育局

14

2

万人发明专利申请及授权量(件/万人)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  委、市农机局、市教育局

13

3

高新技术企业数及与规上工业企业数之比(%

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13

4

每万名就业人员的研发人力投入(人年)

市科技局、市统计局、市人社局

10

5

规上工业企业中有研发机构的比重(%

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统计局

10

6

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市经信委、市统计局、市科技局、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10

7

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总额占进出口总额比重(%

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科技局

10

8

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

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统计局、市发改委

10

9

规上工业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

市经信委、市统计局

10

备注:责任单位中第一个单位为牵头责任单位,考核权重占总权重的50%,其余责任单位考核权重取剩下50%的平均值。考核分数纳入各单位目标管理考核。

 

 

 

 


附件2

 

宿州市县区(园区)创新能力评价指标体系

 

序号

指    标

权重

1

R&D经费支出占GDP比重(%

14

2

万人发明专利申请及授权量(件/万人)

13

3

高新技术企业数及与规上工业企业数之比(%

13

4

每万名就业人员的研发人力投入(人年)

10

5

规上工业企业中有研发机构的比重(%

10

6

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10

7

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总额占进出口总额比重(%

10

8

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

10

9

规上工业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

10

加分因素

(2分)

获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县(有效期内)加2分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利工作的意见

(试行)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鼓励全市发明创造,提高专利申请质量和授权量,加快专利技术产业化,切实提高我市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全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共宿州市委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意见》(宿发〔2014〕 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发明创造,推动专利技术产业化

(一)积极鼓励科技人员发明创造。鼓励科技人员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创造,鼓励产学研合作共同申请专利,开发专利技术产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企事业单位建立职务发明奖励报酬制度。对职务发明人发明专利技术转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单位应另外给予奖励或报酬。

(二)明确科技计划项目的专利产出导向。实施工业类、战略性新兴产业类等科技计划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与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任务书》中约定专利产出目标,并把取得专利权的数量、质量和实施转化的经济效益作为项目验收评价的主要标准之一。

(三)提高专利申请质量与授权量。各级科技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意见,按照量质并重、质量优先的要求,协调专利代理机构提高专利申请质量,不断提高授权率。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加强专利技术创造和运用,实现产业化。企事业单位建立专利工作机构和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专利联络员,落实专利工作有关政策。

二、加大投入,建立促进全市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较快增长机制

(四)市每年从创新专项资金中列专利专项资金660万元。主要用于发明专利代理和授权资助、年费资助,专利产业化项目和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经费等方面。

专利申请人自己申请并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权后,每件可申请7000元资助,由代理机构代理发明专利申请的给予代理费资助。申请国外(PCT)发明专利的,每件可申请12000元资助(每项发明专利最多资助2个国家,不含在本市注册的外资企业和外资控股企业)。

专利权人可申请自发明专利授权后至第6年内的实缴年费资助,凭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年费收费发票据实资助。

每年在全市范围择优安排45个左右重点核心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每个项目支持资金50万元左右,以促进专利产品研发及其产业化示范。对列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县(区)和试点企业,优先安排重点核心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

(五)建立健全企业专利联络员工作机制。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安排专职或兼职专利联络员。督促企业挖掘和申请专利技术、实施专利战略、加强专利保护、开展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等。

(六)积极探索专利权质押融资模式。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专利质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大力推进科技金融服务体制机制创新,研究制定我市有关专利权质押贷款政策。

三、加强专利行政执法,促进全市专利事业发展

(七)加强市、县(区)专利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设一支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队伍。加强研发、专利产品、专利技术贸易等方面的保护。企事业单位建立自我保护机制,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建立专利预警机制,形成专利权保护合力。各级科技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严厉查处假冒专利和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不法行为,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市双打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协调各行政执法部门积极配合专利行政执法,营造我市专利事业发展的良好法制环境。

(八)保障专利行政执法专项经费。专利侵权纠纷及假冒专利案件查处、专利行政执法设备及车辆、执法办案经费等三项是省政府对市政府行政执法考核指标。为保证专利行政执法工作,市、县区两级政府每年列专利行政执法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增加执法设备和改善执法条件、执法人员培训、车辆燃油、执法活动和出差办案等工作经费。

四、保障措施

(九)建立市政府专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组织各县、区政府及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宣传部、商务局、工商局、文广新局、公安局、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督局、地税局、教育局等部门,每年召开12次工作联席会议。以指导全市知识产权工作,研究专利工作重大事项,协调各部门之间的配合,推动专利等知识产权工作顺利开展。

(十)明确责任主体,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是专利工作目标责任制的主体,要把发明专利申请量、发明专利授权量、专利产业化实施情况等指标作为衡量本级政府工作成效的重要依据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各级科技(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协调、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

(十一)加强对专利专项经费的管理。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加强对专利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对以弄虚作假等方式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核实,追回全额资金,并按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各县(区)、市开发区、园区也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相应设立专利专项资金,结合实际制定加强专利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并认真抓好落实。

(十三)本《意见》由市科学技术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2015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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